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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更換技術主管須獲旅遊局預先許可。 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九-A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出現無技術主管之情況時,旅行社應於15日內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並為適用該項之規定,提出聘用一名新技術主管之建議。
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更換技術主管須獲旅遊局預先許可。
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九-A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出現無技術主管之情況時,旅行社應於15日內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並為適用該項之規定,提出聘用一名新技術主管之建議。
技術主管應符合下列要件
• 在澳門居住。 • 能正確講寫最少兩種語言,其中之一必須為中文或葡文。 • 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認可之旅遊範疇專業高等教育機構之職業技術課程學歷,以及具有不少於三年旅遊業之專業經驗。
(請注意:旅行社技術主管須熟悉旅行社運作及旅遊業相關知識外,亦須熟悉規範旅行社業務之相關法規。)
申請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申請更換/增加旅行社技術主管表格【AV格式308】(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申請表格須由旅行社持牌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倘旅行社持牌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證明擬新聘之技術主管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學歷證書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工作證明正本或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書正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已填妥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AV格式302】(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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