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引目的
為規範酒店游泳池的安全標準,提高酒店業界對管理游泳池的安全意識,旅遊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綜合了各部門的意見與經驗,共同製作本指引,以供酒店業界遵守,務求進一步保障酒店游泳池使用者的安全。 |
2. 適用範圍
本指引旨在規範酒店室內外人工游泳場所的水質和室內人工游泳內的空氣質量等標準值及其基本安全衛生要求,且並不妨礙澳門衛生局衛生監督對個別室內外人工游泳所作的合理衛生要求。 |
本指引內所指之游泳池包括: |
2.1 |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指是供開放予公眾使用,可作游泳活動之水池。 |
2.2 |
療養池 (Spa) 是設計專供消閑和治療使用的水池。在每人使用完後,其不會將水排走、清潔或補充新水。療養池可能包括噴射循環 (hydrojet circulation)、熱冷水礦物浴 (mineral bath)、人工冒泡 (air induction bubbles)等, 又或它們的混合。療養池的別名亦包括: 治療池 (therapeutic pool)、水療池 (hydrotherapy pool)、漩渦浴池(whirlpool)、熱療養池 (hot spa) 和熱盆 (hot tub) 等。 |
2.3 |
涉水池 (wading pools) 是指細小而淺 (不超過60cm或24in),設計供小孩使用的水池。 |
3. 硬件設施設備的基本要求
3.1. |
游泳池的入口處必須標示游泳池使用人數上限的標誌及游泳池使用守則。使用者人數建議按人均游泳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來計算; |
3.2 |
游泳池的入口處應設置標誌牌,以明示禁止使用游泳池人士的種類; |
3.3 |
倘若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沒有設置救生員,則必須在游泳池的入口處設置標誌牌,以確保使用者知悉游泳池沒有配備救生員的情況; |
3.4 |
游泳池必須具備基本救生器材 (如:救生圈、救生繩等) 及急救器材 (如:急救箱、頸托等);並需設有急救室以照顧傷者及遇溺者; |
3.5 |
游泳池的池壁及池底應光潔不滲水、呈淺色,池壁需平整,地面防滑。池外四周需設防滑走道,且易於沖刷,其地表面的摩擦系數應不小於0.5; |
3.6 |
游泳池與防滑走道之間需設有溢水排水溝及污水排水溝,污水經收集後排入公共下水道。排水口應設有安全防護網; |
3.7 |
游泳池內的出入扶梯設置需合理,通道無障礙。游泳池水面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設有2個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設有4個出入水池扶梯; |
3.8 |
應有充足的照明,建議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於200 lux,照明設備距離水面的高度不低於5m;晚間開放時須有足夠的應急照明燈,走道應急照明光照度應不少於10 lux,游泳區水面光照度要滿足救生安全需要; |
3.9 |
室內游泳池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須設置機械排風裝置,並應遵守下表所列的空氣衛生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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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游泳的空氣衛生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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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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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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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室溫, 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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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水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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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濕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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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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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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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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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細菌數
a. 撞擊法, CFU/m3
b. 沉降法, 個/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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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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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必須具有循環淨水和消毒設備,需設有沉澱吸污設備或自動水循環過慮、消毒、吸底設備,並需定期維護,以保證其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
3.11 |
採用消毒劑進行消毒時,應有合適的防護措施; |
3.12 |
在游泳池的池面或池畔適當位置清楚標示其所在的池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標誌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淺水區水深不超過1.2米; |
3.13 |
游泳池畔適當位置應設置合適數量的淋浴龍頭; |
3.14 |
通往游泳池的走道中間建議設置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 (建議:池長>2M; 寬與走道相同;深度20cm) 及淋浴區; |
3.15 |
游泳場所應分別設有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及衛生間等。淋浴室應有合適數量的淋浴龍頭。衛生間應備有合適數量之便池,以及備有衛生紙、盥洗盆、一次性紙巾或乾手機。淋浴室及廁所內所有污水,經收集後排入公共下水道。 |
4. 基本安全衛生要求
4.1 |
游泳場所內游泳池、通道及衛生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無異味,並應定期清洗及消毒; |
4.2 |
游泳池原用水應符合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所頒佈的《澳門供排水規章》中附件一所訂定供人耗用水之品質標準; |
4.3 |
為著第4.2點之效力,進入游泳池前之輸水管道應設置壹排水口; |
4.4 |
浸腳消毒池水的餘氯含量應保持在5~10mg/L,並在開放時間內須至少每4小時更換壹次; |
4.5 |
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並保持池水經常達到溢水處,以保證池水水質有良好的衛生狀況; |
4.6 |
在任何時候,使用者人數不得超過游泳池的額定人數; |
4.7 |
在游泳場所進口處,應設置禁止患有急性肝炎、傳染性皮膚病、砂眼、急性結膜炎、腸道傳染病和酒醉者進入的明顯標誌; |
4.8 |
嚴禁出租游泳衣褲。 |
5. 關於泳池水質的要求
市政署化驗所將對泳池場所進行突擊水質抽檢,若水質不符合要求者,將通報衛生局予以跟進。
業界須確保水質持續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質檢驗工作可委托具認可之實驗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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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每天最少三次進行水溫、室溫、酸鹼度和餘氯檢測,且須在佈告板上公告予泳客; |
5.2 |
泳池水質標準將按衛生局之指引操作,具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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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外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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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測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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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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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水溫度, 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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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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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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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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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濁度,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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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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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mg/L N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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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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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性餘氯b, mg/L C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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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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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b, mg/L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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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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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b, mg/L 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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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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脲氰酸C,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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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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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總數 (35 ºC),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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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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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桿菌群總數 (35 ºC), /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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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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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希氏大腸桿菌 (35 ºC), /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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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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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界定為療養池(Spa)者,池水溫度<40 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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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視乎有關泳池所採用之消毒劑成分而檢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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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僅適用於戶外以氯化消毒之游泳池,其他室內外游泳池不應檢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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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樣監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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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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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池
(兒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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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人 泳 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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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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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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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點數,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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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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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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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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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頻率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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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開放季節,至少每貳周監測壹次。在水面下30cm處取水樣45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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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界定為療養池(Spa)者, 採樣點數至少1個。 |
5.3 |
所有水質監控結果記錄均應妥善保存以便相關部門查閱; |
5.4 |
記錄使用的化學藥品名稱及用量; |
5.5 |
定期維護水處理設備及校準水質檢測儀錶; |
5.6 |
須確保有足夠的水循環次數及每日注入新鮮水量。 |
6. 關於游泳池管理
6.1 |
酒店必須制定游泳池安全管理及游泳池使用規章; |
6.2 |
酒店必須訂定游泳池的開放時間、使用人數、泳客須知及注意事項等; |
6.3 |
酒店必須制定游泳池救生應急方案; |
6.4 |
建議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設置救生員,建議水面面積在250 M2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備救生員2人;水面面積在250 M2以上的,則按面積每增加250 M2及以內,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
* 提供技術意見的部門:衛生局、市政署及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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