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已填妥的酒店場所調查表或同類場所調查表(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b) |
適當比例的位置分佈平面圖; |
c) |
比例為1:1000的工程地點平面圖,須顯示其建築情況與周圍建築的關係 (只適用於酒店場所); |
d) |
比例為1:100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由此得評估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之分佈,以及設備之分佈 (應標明有關設施及通道的面積); |
e) |
為更好地理解設計方案所需的縱向及橫向切面圖,其中一個切面應反映垂直出入區; |
f) |
比例為1:100的各樓宇正面圖,並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
g) |
* 供水、排水、下水、電力設施、街道及出入口的設計圖; |
h) |
* 防火安全設計圖; |
i) |
工程敘述備忘及說明備忘,其內容包括:
酒店場所 |
同類場所 |
- 場所與所在地區之景觀及城市設計具有協調性;
- 土地之總面積;
- 總體佈局、預留區域、出入通道、樓宇之容積及承重;
- 預計之建築面積;
- 停車場面積;
- 娛樂區域及自由空間之確定;
- 預計之住房及床總數;
- 空氣調節系統結構;
- 預計工程開始及結束之日期。
|
- 建築特徵及與所在地之協調性;
- 總體佈局及建築主要特點;
- 所用之建築、飾面及裝飾之材料;
- 場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之特別特徵;
- 預計工程開始及結束之日期。
|
|
j) |
比例為1:1000之平面圖,其內載有無建築物區、綠化區及娛樂區安排之計劃,以便對所採取之建築及景觀處理辦法進行評估 (只適用於旅遊綜合體)。 |
[註] |
|
(1) |
倘申請人已遞交具" * "號的圖則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則為著申領牌照之目的,得在現階段不遞交具" * "號的圖則予旅遊局,但應提交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收據、申請表C2連文件目錄表的副本;
##『倘申請人不採納簡化牌照申請程序,第3點所列的文件份數為一式7份(1份正本及6份副本),並附同聲明書【G格式702】(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2) |
所有場所設計圖須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
(3) |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