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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廳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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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續期如何辦理
1. 設於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舞廳
辦理時限:須於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4】(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設施符合已獲批計劃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的聲明;
- 如場所內設有升降機類設備,則須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設於非酒店業場所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舞廳
辦理時限:每年十月份。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表格【HI格式804】 (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如場所有升降機類設備裝置,需遞交有效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 (年檢)”正本及副本;
- 遞交續期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審批所需時間:收到申請及齊備必須文件翌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批核牌照續期申請,並印發新牌照。(服務承諾)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旅遊局網上續期系統 :按此連結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設於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舞廳:
- 十月份內:5,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十一月份內:8,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十二月份內:10,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設於非酒店業場所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房地產內的舞廳:
- 十月份內:
- 豪華舞廳: 6,25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一級舞廳: 3,75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備註:根據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逾期續期須繳付兩倍的續期費用 (印花稅則維持不變)。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旅遊局“ ) 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 MPay的方式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 、銀聯借/貸記卡、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付款須知
根據第 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 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五萬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網上預約
請透過澳門旅遊業界網站進行網上預約。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本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僅適用於已開通本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及一戶通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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