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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场所准照



  • 修改已获批计划申请
  •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1】(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1. 比例为1∶100或1∶200并标示尺寸涉及工程相关楼层建筑平面图;
      2.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并注明所申请的修改,图则应以下列方式标示;
        • 黑色∶保留部分;
        • 红色∶新建部分;
        • 黄色∶拆卸部分。
      3.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
      4.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5. 已向土地工务局提交专业计划的收据连文件目录表副本,其上须载有该局的收据编号;
      6. 参与实体要求提交专业计划及文件 (倘适用)。
    3.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备注∶

    1.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2.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於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3.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劳工事务局徵询意见。

    检查

    1. 检查以核实修改计划

    申请所须要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按适用情况提交的工程准照副本、同等效力文件及已缴相关费用的收据副本;
    3. 已获土地工务局核准的专业计划及文件。
    4.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1. 检查申请须自修改计划获批起十二个月内提出;如属大堂、酒店业场所厨房、游泳池、多功能厅或健康俱乐部的情况,则相关期间为六个月;
    2. 如检查时发现缺漏,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
    3. 如申请人在上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
    4. 不遵守上点所指的期间,批准即告失效。

    2. 复检申请

    申请所须要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1. 如检查委员会於首次检查时发现缺漏,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申请人在上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如旅游局认为有需要,可复检,以便核实缺漏是否已修正。
    2. 如检查委员会核实未有修正缺漏,即终结有关检查。

    3. 重新检查申请

    申请所须要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1. 如首次检查或复检被终结,申请人自检查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修正缺漏,可向旅游局申请重新检查。
    2. 如未於所指的期间申请重新检查,旅游局不批准有关的修改已获批计划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 电话∶(853) 2831 5566
    • 传真∶(853) 2833 0518
    • 电邮∶dl@macaotourism.gov.mo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 网址∶http://www.macaotourism.gov.mo/license

    费用

    • 核实修改计划的检查∶4,000澳门元
    • 核实修改计划的复检∶ 7,500澳门元
    • 核实修改计划的重新检查∶10,000澳门元

    服务地点

    旅游局总部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旅游局“ ) 又或 可 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 MPay的方式支付。

    付款须知

    根据第 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种
    • 支票及银行本票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 金额相符
    • 支票签发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元五万元,其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 批核更改设施的申请计划,并将有关结果以公函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在计划具备所需条件及旅游局获得所有相关技术部门发出有利意见的文件翌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服务承诺)
    • 旅游局自接获相关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服务承诺)

    网上预约

    请透过澳门旅游业界网站进行网上预约。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亲临领取。
    • 经本局网上平台自行下载及列印准照 (仅适用於已开通本局 “牌照事务” 电子帐户及一户通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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