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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准照



  • 申请/续期/注销/补发临时经营许可 (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场所)
  • 如何办理 – 申请临时经营许可

    对象∶已获本局核准开业计划的场所,申请人向旅游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1. 检查前的临时经营许可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3】(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申请人确保有关场所以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营运的声明;
    3. 负责施工的属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企业主的声明,以及倘有的负责指导工程的技术员对场所的施工已符合获批计划及技术意见的声明;
    4. 由合资格实体发出的防火安全系统运作良好声明书,以证明其防火安全系统符合防火安全、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等适用的法例规定的要求;
    5. 如场所内设有升降机类设备,则须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机类设备安全运行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6. 如场所设在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但非位於酒店业场所范围内,则除上款所列文件外,申请尚须附具相关场所所处的都市房地产获土地工务局发出的酒店用途使用准照。(仅适用於开设在兴建中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的场所)
    7.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1. 临时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2. 批准申请并在缴付费用後,方签发临时经营许可。

    2. 检查後的临时经营许可申请

    对象∶在进行设施检查後,检查委员会/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认为虽未能发出准照,但确认场所具备条件营业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要件,则可建议旅游局局长发出为期六个月的临时经营许可;如申请人无明示反对,在缴付费用後,便可获发临时经营许可。

    申请须知∶

    1. 临时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并得以相同期间续期一次。

    如何办理 – 续期临时经营许可

    对象∶如场所已具备条件营业且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要件,检查後的临时经营许可持有人可向旅游局提出以相同期间续期一次。

    办理时限∶临时经营许可失效前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4】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设施符合已获批计划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要件的声明;
    3. 如场所内设有升降机类设备,则须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机类设备安全运行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4.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1. 临时经营许可续期的有效期与前次签发的期间相同,且只限续期一次;

    如何办理 – 注销临时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8】(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交回临时经营许可正本;
    3. 如由场所所在地业权人申请注销临时经营许可,申请须附具下列文件∶
      1.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载有场所所在地业权人身份的物业登记证明;
      2. 临时经营许可持有人已丧失占用相关营运场所地点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4.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如何办理 – 补发临时经营许可

    对象∶属临时经营许可遗失、烂或破损的情况,临时经营许可持有人可提交申请要求补发许可。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8】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 电话∶(853) 2831 5566
    • 传真∶(853) 2833 0518
    • 电邮∶dl@macaotourism.gov.mo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 网址∶ http://www.macaotourism.gov.mo/license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仅限补发及注销临时经营许可之申请)

    •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仅限补发及注销临时经营许可之申请)

    • 地址∶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续期临时经营许可∶

    1. 检查前的临时经营许可费用∶
      • 签发∶10,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2. 检查後的临时经营许可费用∶
      • 签发∶8,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 续期∶8,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注销临时经营许可∶免费

    补发临时经营许可∶1,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服务地点

    • 旅游局总部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旅游局”) ; 又或可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MPay的方式支付。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仅限补发及注销临时经营许可之申请)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市政署”),又或可透过“政付通”机具进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 、银联借/贷记卡、银联闪付、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宝;又或可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付款须知

    根据第 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种
    • 支票及银行本票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 金额相符
    • 支票签发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元五万元,其必须为保付支票。

    网上预约

    请透过澳门旅游业界网站进行网上预约。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经本局网上平台自行下载及列印临时经营许可 (仅适用於已开通本局 “牌照事务” 电子帐户及一户通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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