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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准照



  • 首次申请 (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场所)
  • 如何办理ˉ 开设申请

    对象∶在非酒店业场所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开设的舞厅。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 在兴建中的楼宇内设置场所
    1. 申请人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1】 (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注] 根据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场所的名称应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业中,国际上已确定之名称不在此限。另外,可在需要时加入英文名称或其他语文名称。请注意拟采用之名称在各语文中应基本对应。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7份 (1份正本及6份副本)∶
      1. 已填妥的同类场所调查表(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索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2. 适当比例的位置分布平面图;
      3. 比例为1∶100的各楼层建筑平面图,由此得评估设计中设施及其通道之分布,以及设备之分布 (应标明有关设施及通道的面积);
      4. 为更好地理解设计方案所需的纵向及横向切面图,其中一个切面应反映垂直出入区;
      5. 比例为1∶100的各楼宇正面图,并标出饰面材料及使用的颜色;
      6. *供水、排水、下水、电力设施、街道及出入口的设计图;
      7. *防火安全设计图;
      8. 工程叙述备忘及说明备忘,其内容包括∶
        1. 建筑特徵及与所在地之协调性;
        2. 总体布局及建筑主要特点;
        3. 所用之建筑、饰面及装饰之材料;
        4. 场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之特别特徵;
        5. 预计工程开始及结束之日期。
    3.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注]

    1. 倘申请人已递交具” * “号的图则予土地工务局,则为著申领牌照之目的,得在现阶段不递交具” * “号的图则予旅游局,但应提交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收据、申请表C2连文件目录表的副本;
      ##『倘申请人不采纳简化牌照申请程序,第2点所列的文件份数为一式7份(1份正本及6份副本),并附同声明书【G格式702】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2. 所有场所设计图须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3.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於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 在已获发使用准照楼宇内设置场所
    1. 申请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1】 (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注]
      根据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场所的名称应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业中,国际上已确定之名称不在此限。
      另外,可在需要时加入英文名称或其他语文名称。请注意拟采用之名称在各语文中应基本对应。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5份 (1份正本及4份副本)∶
      1. 已填妥的同类场所调查表(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2. 适当比例的位置分布平面图;
      3. 比例为1∶100的用作设立场所的楼宇部分的纵向及横向切面图,其数量足以使人清楚了解设计,其中一个切面应反映垂直出入区;
      4. 比例为1∶100的楼宇各正面图;
      5.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 (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6. 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收据、申请表M6连文件目录表的副本;
      7. 尺寸为18cm x 24cm的楼宇各正面照片;
      8. 工程叙述备忘及说明备忘,其内容包括∶
        1. 建筑特徵及与所在地之协调性;
        2. 总体布局及建筑主要特点;
        3. 所用之建筑、饰面及装饰之材料;
        4. 场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之特别特徵;
        5. 预计工程开始及结束之日期。
    3. 场所内安装的隔音和吸音设施的设计,包括设计细节、设计图则、有关材料的技术指标及说明书。
    4.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注]

    1. ##倘申请人不采纳简化牌照申请程序,第2点所列的文件份数为一式7份(1份正本及6份副本),并附声明书【G格式702】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2.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3.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於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申请须知∶

    1. 在最终的检查获批准後,方签发准照。

    检查

    申请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已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2】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工程准照;
    3. N1 – 工程峻工通知及收据副本,或合法化计划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缴付的税单副本;

    申请须知∶

    • 申请人自旅游局通知其申请获批准起计6个月内申请检查。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 电话∶(853) 2831 5566
    • 传真∶(853) 2833 0518
    • 电邮∶dl@macaotourism.gov.mo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网址∶ http://www.macaotourism.gov.mo/license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地址∶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1. 检查费用∶500.00澳门元。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执照摘录的费用∶1,000.00澳门元 (多退少补)。
    3. 发出执照的费用∶
      1. 豪华舞厅∶12,50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2. 一级舞厅∶7,50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服务地点

    • 旅游局总部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旅游局“ ) 又或可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 MPay的方式支付。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市政署”),又或可透过“政付通”机具进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 、银联借/贷记卡、银联闪付、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宝;又或可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付款须知
    根据第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种;
    • 支票及银行本票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金额相符;
    • 支票签发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额等同或超过50,000.00澳门元,其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批核首次设立场所的申请计划,并将有关结果以公函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在旅游局获得所有相关技术部门发出有利意见的文件翌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服务承诺)

    就首次设立场所的申请计划进行设施检查∶利害关系人向旅游局申请检查及齐备必需文件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服务承诺)

    退回因发出新牌照而产生的刊登特区政府公报费用馀款∶在收到申请及齐备必须文件翌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隔音及吸音设备之一般要求及建议
    2. 环保范畴之建议、指引及技术规范
      1. 餐饮业及同类场所油烟、黑烟和异味污染控制指引
      2. 锅炉或火炉排放黑烟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3. 酒店及同类场所的环境污染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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