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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准照



  • 首次申请 (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场所)
  • 如何办理

    1. 一站式发牌程序

    对象∶拟开设在已建成的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不包括属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并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的舞厅。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2】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注∶根据第8/2021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场所名称须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或同时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属後者的情况,尚可增加英文名称。如场所名称已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业、餐饮业、酒吧或舞厅范畴内已注册的商标作成的名称。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七份 (一份正本及六份副本)##
      1. 比例为1∶10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位置平面图;
      2. 比例为1∶100或1∶2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所处楼层建筑平面图;
      3.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层建筑平面图,当中须显示设计中设施及其通道和设备的分布;
      4.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宇立面图,以及标出饰面材料及使用的颜色;
      5.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纵向及横向剖面图,其中一份剖面图须反映垂直出入区;
      6. 参与实体所要求的专业计划及文件;
      7.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当中须载有∶
        1. 总体布局,包括所用的建筑、饰面及装饰的材料,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的特徵;
        2. 预计的工程开始及结束日期。
    3. 场所对内部能见度低的方案及说明;
    4. 倘有音响设备,尚须提交场所内安装的隔音和吸音设施的设计,包括设计细节、设计图则、有关材料的技术指标及说明书【隔音及吸音设备之一般要求及建议 https://www.dspa.gov.mo/pdf/guide19-tc.pdf】;
    5. 代申请人向土地工务局申领文件的代办手续委托书【G格式703】(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并附同以下文件 (如已向土地工务局申请批准工程计划,则须作出声明)∶
      1. 土地工务局就发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及图则(表格可於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2. 土地工务局就发出倘有的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及图则(表格可於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6.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备注∶

    1.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2.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於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3.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劳工事务局徵询意见。

    申请须知∶

    1. 在最终的检查获批准并在缴付费用後,方签发准照。

    2. 一般发牌程序

    对象∶拟开设在兴建中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舞厅。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1】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注∶根据第8/2021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场所名称须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或同时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属後者的情况,尚可增加英文名称。如场所名称已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业、餐饮业、酒吧或舞厅范畴内已注册的商标作成的名称。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七份 (一份正本及六份副本)##
      1. 比例为1∶10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位置平面图;
      2. 比例为1∶100或1∶2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所处楼层建筑平面图;
      3.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层建筑平面图,当中须显示设计中设施及其通道和设备的分布;
      4.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宇立面图,以及标出饰面材料及使用的颜色;
      5.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纵向及横向剖面图,其中一份剖面图须反映垂直出入区;
      6.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当中须载有∶
        1. 总体布局,包括所用的建筑、饰面及装饰材料,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的特徵;
        2. 预计的工程开始及结束日期。
      7.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8. 已向土地工务局提交专业计划的收据连文件目录表副本,其上须载有该局的收据编号;
      9. 参与实体所要求的专业图则及文件(倘适用);
      10. 场所对内部能见度低的方案及说明;
      11. 倘有音响设备,尚须提交场所内安装的隔音和吸音设施的设计,包括设计细节、设计图则、有关材料的技术指标及说明书【隔音及吸音设备之一般要求及建议 https://www.dspa.gov.mo/pdf/guide19-tc.pdf】;
    3.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备注∶

    1.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2.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於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3.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劳工事务局徵询意见。

    申请须知∶

    1. 在最终的检查获批准并在缴付费用後,方签发准照。

    检查

    1.首次检查申请

    申请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土地工务局要求的工程竣工通知(仅适用於一站式发牌程序,表格可於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3. 按适用情况提交的工程准照副本、同等效力文件及已缴相关费用的收据副本;(仅适用於一般发牌程序)
    4. 已获土地工务局核准的专业计划及文件;
    5. 价目表。
    6.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及注意事项∶

    1. 申请检查期限∶
      1. 属一站式发牌程序的检查,申请人须自接获批准计划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检查申请,该期间得以相同期间延期一次;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间,该批准计划即告失效。
      2. 属一般发牌程序的检查,申请人须自接获批准计划的通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出检查申请,该期间得以相同期间延期一次;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间,该批准计划即告失效。
    2. 如检查时发现缺漏,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
    3. 如申请人在上点所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
    4. 如申请人在第2点所指的期间届满仍未能修正缺漏,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即终结有关检查。

    2. 复检申请

    申请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及注意事项∶

    1. 如首次检查时发现缺漏,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申请人在上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如旅游局认为有需要,可复检,以便核实缺漏是否已修正。
    2. 如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核实未有修正缺漏,即终结有关检查。

    3. 重新检查申请

    申请所须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鉴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及注意事项∶

    1. 如首次检查或复检被终结,申请人自检查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修正缺漏,可向旅游局申请重新检查。
    2. 如场所获发临时经营许可,上述所指的期间不得超过临时经营许可的有效期。
    3. 如未於上述所指的期间申请重新检查,旅游局不批准有关的发牌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 电话∶(853) 2831 5566
    • 传真∶(853) 2833 0518
    • 电邮∶dl@macaotourism.gov.mo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 网址∶http://www.macaotourism.gov.mo/license

    费用

    1. 检查
      1. 首次检查∶2,000澳门元
      2. 复检∶3,000澳门元
      3. 重新检查∶4,000澳门元
    2. 签发准照
      1. 准照费用∶10,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执照摘录的费用 ˉ 1,000澳门元 (多退少补)。

    服务地点

    旅游局总部 ˉ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旅游局”) ; 又或可透过澳门通、澳门钱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付款须知

    根据第 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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