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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旅游用途》声明申请



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拟申请《旅游用途》之业权人或经营者。

申请资格

  1. 以下建设的业权人或经营者∶
    1. 酒店场所;
    2. 酒店的同类场所;
    3. 旅游组合设施;或
    4. 不属旅游组合设施或其部份之文化和体育设备。
  2. 以上建设必须为∶
    1. 新的建设;或
    2. 已有的建设,但必须进行为提高其建设的价值或级数及服务质素而进行的全部或局部改装、改良及重新装备的工程。
  3. 有关建设的所有计划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地点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 通讯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 电话∶(853) 2831 5566
  • 传真∶(853) 2833 0518
  • 电邮∶dl@macaotourism.gov.mo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网址∶ http://www.macaotourism.gov.mo/license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通讯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1. 订定列为旅游用途法律制度 ˉ若干撤销。
    第81/89/M号法令[1989年12月11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0期第一组]
最后更新时间: 15/11/20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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